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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作虛假陳述,石門一男子被罰款

 文章來源:石門縣人民法院 作者: 時間:2023-09-15 17:08:46 

為了自身權益,想“打贏官司”,本無可厚非,但是為了非法目的在法庭上“耍小聰明”,在訴訟中“搞小動作”,那可萬萬使不得,這樣做非但難以勝訴,還有可能收到法院的“罰單”。

近日,石門縣人民法院太平法庭對一名在庭審中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公正審理案件的當事人做出了罰款3000元的處罰決定,依法懲治虛假陳述行為。

今年5月,原告王某與被告某建筑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開庭審理。王某訴稱,建筑公司欠其租賃費及勞務工資5萬余元一直未結算,并提供了結算單據作為佐證資料。庭審中,承辦法官詢問王某,該建筑公司是否向其支付過部分款項時,王某表示否認。因該建筑公司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遂依法進行缺席審理,并作出判決。

后來,該建筑公司主張在2023年3月通過轉賬支付了1.8萬余元給王某,并提供了相應的轉賬記錄。為查明案件事實真相,承辦法官立即傳喚王某到庭接受詢問,要求其如實陳述建筑公司付款情況。最終,面對法官的詢問及轉賬記錄,王某承認庭審中隱瞞了建筑公司已支付1.8萬余元欠款的事實。

法官說法

誠實信用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當事人在訴訟中應當誠實、善意行使自身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如實陳述案件事實。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本案中,原告王某對案件的關鍵事實作虛假陳述,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影響案件事實的查明,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妨礙了法院對案件的公正審理,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其行為進行懲戒和警示教育。據此,石門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xié)助執(zhí)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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