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背上不良征信記錄 男子狀告銀行維護名譽權
文章來源:湖南法治報 作者: 時間:2023-10-11 09:35:27近日,臨湘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名譽權糾紛。原告陳某莫名其妙地背上了銀行“不良信用記錄”將銀行告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最終,臨湘法院判決,銀行限期刪除陳某在銀行征信系統(tǒng)的不良信用記錄。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陳某在湖北宜昌經(jīng)營汽車租賃業(yè)務。因業(yè)務發(fā)展需要,陳某向宜昌銀行貸款,卻被告知其2020年在某銀行有一筆10萬元的逾期未還的不良信用記錄。陳某聽到消息后懵了,“自己從未在該銀行貸款,更別說貸款未還”。
陳某立即聯(lián)系該銀行處理該事。但該行以審批未通過為由一直未刪除陳某的不良信用記錄。陳某無奈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另查明,陳某的不良信用記錄是由于銀行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陳某未借款卻存在逾期未還貸款的情況。
法院認為,名譽是指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公民享有名譽權并受法律保護,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本案中,被告銀行作為專業(yè)的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貸款,仔細核對借款人信息是否相符,但因工作人員工作失誤導致陳某背上銀行不良信用記錄。該銀行在知曉該筆借款非陳某本人所借時,理應積極采取措施,將該情況上報至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但直到法院作出判決前,銀行仍未將情況上報,其行為明顯存在過錯。信用不良記錄,必然影響社會對陳某名譽的公正評價,導致其名譽受損,且實際已導致陳某無法辦理銀行貸款,這一損害后果與銀行未及時消除陳某信用不良記錄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該銀行的行為已經(jīng)侵犯了陳某的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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