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在超市受傷,責任該誰承擔?
文章來源:株洲日報 作者: 時間:2023-11-15 15:17:43顧客到超市購物,不小心被超市供貨商的員工給弄傷了,超市供貨商、超市要承擔責任嗎?近日,株洲市茶陵縣人民法院調(diào)解了一起損害糾紛案。
去年12月7日,譚女士來到一超市購物,在負一樓進超市門口處,剛好碰上來送貨的劉大姐(超市供貨商雇傭的員工),劉大姐將送貨的板車推至譚女士身后時,板車上的塑料板掉落了下來,譚女士轉身時來不及反應就整個人摔在板子上,身上多處皮膚擦傷、挫傷。譚女士受傷后在醫(yī)院就診,花費醫(yī)療費300多元,在家休息了18天。事發(fā)后,雙方進行了調(diào)解協(xié)商,但因賠償金額無法達成一致,協(xié)商未果。譚女士認為超市和超市供貨商均存在過錯,故將他們都起訴至了法院。
關于責任的承擔,各方說法不一。超市認為譚女士摔傷的原因不是他們造成的,故不應承擔責任。而超市供貨商認為譚女士本身也存在過錯,故應對自身的損失也承擔一定的責任。譚女士認為自己受傷是超市供貨商員工過錯所致,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另外自己是在超市受傷,超市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最終,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譚女士自愿放棄對超市的索賠,超市供貨商向譚女士賠償1500元,本案得以圓滿解決。
據(jù)承辦法官介紹,超市作為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是承擔安全保障的義務主體,譚女士摔倒的主要原因是劉大姐將送貨的板車推至譚女士身后,譚女士沒反應過來才摔傷的,故送貨的劉大姐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而劉大姐受超市供貨商的雇傭才到超市送貨,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故譚女士的損失應當主要由超市供貨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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