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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丨用“假借條”打“假官司”?3名原告自食虛假訴訟苦果

 文章來源:紅網(wǎng) 作者:肖依諾 羅亞瑩 邱振丹 時間:2023-11-23 15:34:43 

紅網(wǎng)時刻新聞記者 肖依諾 通訊員 羅亞瑩 邱振丹 長沙報道

原以為是一樁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結果發(fā)現(xiàn)原告用“假借條”打“假官司”……

近日,寧鄉(xiāng)市檢察院依法監(jiān)督的原審原告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與原審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最終在法院采納該院再審檢察建議,并撤銷原審判決,駁回原審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后,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簽名是假的?借條也是假的?

2015年以來,肖某丁多次向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3人借款,肖某丁于2017年7月31日過世后,因一直未償還借款本息,故肖某甲等3人將肖某丁的丈夫李某甲和子女李某乙、李某丙告上法庭,并提交了6張寫有借款人肖某丁親筆簽名的借條作為證據(jù),3人認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作為肖某丁遺產(chǎn)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chǎn)范圍內償還共計人民幣436000元的借款本息。寧鄉(xiāng)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支持了肖某甲等3人的訴訟請求。

“那6張假條是‘假借條’,上面的簽名根本不是肖某丁的筆跡。”2022年6月,該案案外人、肖某丁的另一位債權人阿梅(化名)來到寧鄉(xiāng)市檢察院提出控告。

她告訴檢察官,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都是肖某丁的近親屬,其中肖某甲并未借錢給肖某丁,其他人的實際借款金額也與借條上不一致,實際上要少得多,而且肖某丁沒念過書不會寫字,根本不可能出具借條,更不可能在借條上簽名,他們的目的是通過法院審判、執(zhí)行程序轉移肖某丁的遺產(chǎn),從而逃避對其他債權人借款的償還責任。

檢察官敏銳地察覺到,該案很有可能涉嫌虛假訴訟。

“討債人”討債不成反自食苦果

立案后,通過多方調查取證,檢察官再次詢問了肖某甲等3人以及案外人張某,在檢察官的層層追問下,肖某甲等3人最終承認了起訴時向法院提供的借條和銀行取款記錄系偽造,借條上的借款金額是比照3人銀行取款記錄上的金額填寫的,并非實際借款金額,而借條和銀行取款記錄正是一審判決中法院認定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合同關系的主要證據(jù)。

寧鄉(xiāng)市檢察院認為,肖某甲等三人提供虛假借條和虛假銀行取款記錄等虛假證據(jù)提起訴訟,致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系典型的虛假訴訟,遂于2023年8月29日向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2023年10月31日,寧鄉(xiāng)市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再審,法院認為肖某甲等3人提交的主要證據(jù)系偽造,且未能提交其他確實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借款已實際發(fā)生,因此對肖某甲等3人主張其與肖某丁之間存在合法借貸關系的請求不予支持,故再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駁回原審原告全部訴訟請求。且因本案已構成虛假訴訟,嚴重擾亂了審判程序,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及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故當庭對肖某甲等3人作出各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決定。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fā)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jīng)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jù)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限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后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fā)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jù)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chǎn)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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