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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車禍身亡,家屬將全部“酒友”告上法院……

 文章來源:紅網 作者:肖依諾 王聞達 時間:2023-11-02 17:29:08 

紅網時刻新聞11月2日訊(記者 肖依諾 通訊員 王聞達)酒是“雙刃劍”,與朋友小酌一杯,可以怡情養(yǎng)性,增進感情,但若過量飲酒、處置不當,酒也可能釀成悲劇。近日,寧鄉(xiāng)市人民法院審理宣判了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2022年2月16日上午,謝某駕駛二輪摩托車前往唐某家吃中餐,用餐時,唐某因身體原因不宜喝酒,僅為謝某倒了些許白酒。中餐過后,謝某又駕駛摩托車應邀來到李某家與李某共進晚餐。晚餐時分,李某拿出加熱的米酒招待謝某,飯桌上還有李某鄰居唐某山、李某朋友丁某,四人共飲。

酒足飯飽后,謝某不顧李某等人的勸阻、留宿,執(zhí)意要駕駛摩托車回家?;丶彝局?,謝某駕車墜入道路旁農田內不幸身亡。

經司法鑒定部門鑒定,事發(fā)時,謝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4.16mg/100ml。經寧鄉(xiāng)市交警大隊認定,謝某醉酒后駕駛未注冊登記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未注意安全,是引發(fā)該起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謝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謝某家屬將唐某、李某以及唐某山、丁某訴至寧鄉(xiāng)法院,要求四人承擔50%的連帶賠償責任。

寧鄉(xiāng)法院經審理認為,死者謝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具備保護自身安全的意識和能力,知曉酒后不開車的交通規(guī)則,并預見到醉酒駕車會給自身帶來危險。其醉酒駕駛無牌照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并死亡,其自身具有重大過錯,應對自己行為造成的后果承擔主要過錯責任。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事發(fā)前的共同飲酒者或者組織者是否應對謝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在用餐過程中唐某為盡地主之誼,給謝某倒了少量白酒,席間無人陪飲、無人勸酒,飯后謝某無醉酒狀態(tài),并獨自駕駛摩托車已安全抵達李某家,此時,應視為唐某作為中餐組織者附隨的安全注意義務已切斷,其對謝某晚上飲酒并醉酒駕駛摩托車身亡的事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對謝某家人要求唐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作為飯局組織者,在謝某晚餐時已飲酒的情況下,應當預見到酒后駕駛摩托車行為的危險性,并對謝某的該危險行為進行有效勸阻,或者及時通知謝某家屬安排人員接其回家。而李某在勸阻無果后,未進一步采取其他措施,未告知謝某家屬其離開的時間、方式,亦未及時確認謝某是否已安全到家,導致謝某家屬未及時掌握謝某的行蹤,在事故發(fā)生多時后,才以多方打聽搜尋的方式在事發(fā)地點找到不省人事的謝某,故法院認為,李某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謝某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于共同飲酒人丁某、唐某山,法院認為,宴請中適量舉杯共飲,系正常的社會交往活動,只有因共同飲酒行為使他人發(fā)生特定的危險時,共同飲酒人才需盡合理的注意義務。晚餐四人共飲酒時,丁某、唐某山也沒有敬酒、強迫性勸酒等行為,謝某在喝酒后仍然有自主意識,從物理上未表現出行動不受控制等醉酒情形,且經多人勸阻留宿,謝某仍執(zhí)意要騎車回家,不能苛責由與其并不相識的唐某山及丁某盡到安全護送義務,故對謝某家人要求唐某山、丁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核定謝某近親屬因謝某死亡遭受損失金額為55萬余元,綜合過錯程度及案件實際情況,判令李某承擔15%的賠償責任。

判決生效后,李某自動履行了上述案款。

法官提醒,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身酒量具有充分認識,每個飲酒者都應該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飲酒要文明、適度,千萬不要賭酒、斗酒、勸酒,量力而行,以免給自己及他人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同桌飲酒者之間也應盡到提醒、勸阻、通知和幫扶、照顧、護送等安全注意的義務,以免因飲酒發(fā)生悲劇。如果有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仍勸酒、強迫性勸酒、酒后駕車未加以勸阻導致發(fā)生車禍、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等情況,“酒友”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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