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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組織犯罪法》要點解讀(三)

 文章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 作者: 時間:2023-06-26 10:00:00 

《反有組織犯罪法》于2021年12月24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為深入推進常態(tài)化掃黑除惡,進一步宣傳貫徹《反有組織犯罪法》,切實提高廣大群眾對掃黑除惡工作的參與度和知曉率,提升群眾法治意識,在《反有組織犯罪法》施行一周年之際,威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開展《反有組織犯罪法》知識要點系列解讀活動。

保護相關人員合法權益對黑惡犯罪人員依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舉報人、控告人、證人保護人身安全。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有組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第二十二條)

對舉報人、控告人、證人等相關人員保護人身安全!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保護舉報人、控告人、證人等相關人員人身安全:

(一)不公開個人信息;

(二)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觸;

(四)對人身和住宅專門性保護;

(五)變更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單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六十一條)

個人和單位在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中有何權利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xié)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國家工作人員與有組織犯罪有關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權向監(jiān)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部門報案、控告、舉報。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有組織犯罪。對舉報有組織犯罪或者在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

但是,如果利用舉報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實,誣告陷害從事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執(zhí)法、司法工作人員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澄清事實,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 (出自第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五十三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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