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者虛構多項“訴訟保全費”詐騙委托人錢財,獲刑!
文章來源:紅網 作者:肖依諾 陽帆 時間:2024-06-08 12:07:54紅網時刻新聞6月8日訊(記者 肖依諾 通訊員 陽帆)法律工作者以各類五花八門的“訴訟費用”為由,騙取3名當事人錢財共39萬元。近日,這起案件經檢察院公訴、法院審理判決,兩名被告人皆獲刑。
事情要從2023年6月,邵陽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接到的一個報警電話說起。
“您好!我要報案!我被我的‘律師’騙了……”
律師騙委托人?這是怎么一回事?隨著偵查推動,一樁詐騙案浮出水面。
李某系某法律服務所執(zhí)業(yè)的基層法律工作者。2022年8月,被害人徐某委托李某擔任訴訟代理人,代理徐某丈夫石某與他人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然而,李某在石某已經勝訴的情況下,多次利用當事人與法律工作者之間的“信息差”,虛構出各種“訴訟保全費”騙取當事人錢款,并指使好友劉某冒充法院工作人員,獲取當事人信任并支付款項,最終獲利25.5萬元。
“我想幫她辦事,但我也想搞點錢,我的開銷太大了,錢一到手就被我花掉了,我要想辦事只能繼續(xù)騙……”李某到案后,向檢察官供述。
經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染上賭博惡習,2022年12月份以來,在其所代理的案件不必或不能進行財產保全的情況下,多次以收取訴訟保全費等名義騙取當事人錢款。
劉某十年前因打官司認識李某,之后李某以“帶你學習”的由頭,先后指使劉某冒充法院工作人員給被害人打電話騙取錢財。
截至案發(fā)被捕,李某先后詐騙當事人3人,騙取錢款39萬元。
邵陽市北塔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李某、劉某涉嫌詐騙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日前,經法院判決,李某、劉某犯詐騙罪,二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利用職務身份騙取財物的行為該如何定性?究竟是構成詐騙罪還是職務侵占罪呢?
檢察官介紹,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務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案中,李某的行為應定性為詐騙罪而非職務侵占罪:從行為方式上看,李某采取的是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來騙取財物,而非利用職務之便侵占財物;從財物歸屬上看,李某騙取的財物系當事人直接所有,而非李某所屬的單位所有。
同時,檢察官提醒,凡是以公安、檢察、法院等單位名義要求將存款匯入所謂“安全賬戶”或“安全監(jiān)管賬戶”的,當心是詐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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