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找第三方代繳工傷險,法院:出了事還是你來賠
文章來源:紅網(wǎng) 作者:肖依諾 謝菲兒 時間:2024-07-16 18:01:02紅網(wǎng)時刻新聞7月16日訊(記者 肖依諾 實習生 謝菲兒)用人單位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繳工傷保險,員工發(fā)生工傷后,用人單位能“無事一身輕”嗎?近日,寧鄉(xiāng)市人民法院審理并宣判了這樣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2020年6月,小黃入職湖南某建筑公司,并簽訂了勞動合同。
然而,半年后,小黃在工作中被鋼臺車碰撞受傷。治療期間,建筑公司按月支付了小黃停工留薪的待遇2.5萬元。小黃因治療支出醫(yī)藥費17萬余元,建筑公司已支付給小黃16萬余元。
小黃的受傷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范疇,但在申報這一環(huán)節(jié),事態(tài)就有點復雜了。
在小黃入職前,該建筑公司委托安徽某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人力公司”),為建筑公司代理其員工工傷保險等繳納和理賠事務。
小黃入職后,工傷保險事項自然也由該人力公司負責。人力公司虛構了小黃是其單位員工的事實,在安徽合肥為小黃繳納保險費用。
意外發(fā)生后,建筑公司向人力公司出具《承諾書》,委托人力公司申報工傷。
合肥市某人社局也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小黃所受傷害為工傷,用人單位為人力公司。
然而,人力公司申請后,合肥市工傷保險基金未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等了幾年,工傷賠償沒有下文,坐不住的小黃索性申請仲裁。仲裁裁決:小黃與建筑公司勞動關系解除,由建筑公司支付小黃醫(yī)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等共計41萬余元。
這會兒輪到建筑公司不服了,員工工傷保險明明全權委托給了第三方,為啥責任又落到了自己頭上?
建筑公司遂向寧鄉(xiāng)法院提起訴訟。
值得一提的是,訴訟期間,合肥市某人社局認為人力公司“在申請工傷認定時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錯誤”,作出《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后經(jīng)寧鄉(xiāng)法院釋明,小黃表示不愿再行申請工傷認定。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建筑公司具有為勞動者小黃繳納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的義務,卻委托人力公司代繳,存在規(guī)避之嫌。如因該規(guī)避行為,導致勞動者未能依法享受工傷待遇,則應由建筑公司承擔賠付義務。人力公司如存在過錯,建筑公司可在承擔責任后,依據(jù)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向其另行主張權益。
該案中,建筑公司、人力公司虛構勞動關系申報工傷,導致工傷認定書在作出后被撤銷,小黃本人并無任何過錯。
同時,小黃在本案主張建筑公司承擔責任,而非向工傷保險基金申領待遇,因此工傷認定雖被撤銷,但也不影響小黃主張權利。
據(jù)此,寧鄉(xiāng)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某建筑公司與小黃間的勞動合同關系于2023年8月28日解除,某建筑公司賠償小黃因未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所致的損失33.7萬余元(含前期已支付的醫(yī)藥費及停工留薪待遇)。
針對此案,法院指出,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在現(xiàn)實中,代繳社保的情形較為普遍,但嚴格來說該種行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且存在諸多法律風險,另外,因代繳社保引發(fā)的社保投訴也可能使用人單位面臨嚴厲的行政處罰以及需承擔支付經(jīng)濟補償責任的風險。因此,用人單位千萬不可為尋求一時便利或“捷徑”而“鉆空子”,避免將自身置于不利處境。
法條鏈接: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憑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shù)厣鐣kU經(jīng)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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