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額13.9億,主犯獲無期徒刑!檢察官提醒...
文章來源:婁底檢察 作者: 時間:2024-07-19 17:23:48近日,婁底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主犯吳某某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這是近年來婁底檢察機關辦理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中又一起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被告人,同時也是國家稅務總局聯(lián)合公安部下發(fā)《關于開展打擊黃金交易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的通知》以來婁底辦理的首例特大倒賣黃金發(fā)票案。
2016年4月,吳某注冊成立湖南義茂珠寶有限公司等四家“空殼”公司。同年4月至8月期間,吳某某伙同徐某某等人違反稅收征管規(guī)定,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通過上述四家“空殼”公司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399份,價稅合計13.9億余元,稅額超2億余元。截至2017年7月,共有230家下游公司申報抵扣稅額近1.9億元。
本案涉案人員眾多、法律關系復雜,且部分關聯(lián)犯罪人員已分別在異地被查處。案件偵查及審查起訴期間,主犯吳某某拒不交代其犯罪事實,妄圖以對虛開事實的“零口供”對抗司法機關。受案后,一審公訴人嚴審細查,通過手繪發(fā)票流轉圖,詳細分析該案的“票流”“貨流”“資金流”證據鏈,引導公安機關補強定罪關鍵證據。與此同時,加大對關聯(lián)事實證據的串并聯(lián)分析梳理,細心查找指證吳某某等犯罪的關聯(lián)證據,最終還原了被告人伙同他人以“票貨分離”方式獲得購入黃金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通過新化開設的四家空殼公司予以倒賣的事實真相,成功將被告人繩之以法。
婁底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依法提起公訴后,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吳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經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維持原判,現(xiàn)已判決生效。該案的成功辦理,充分彰顯了司法機關堅決維護國家稅收征管秩序,依法從嚴懲處涉稅違法犯罪活動的決心和法治擔當。
檢察官提醒
依法納稅是公民的基本義務,也是企業(yè)生產經營活動的“生命線”。如果個人或者企業(yè)“心存不軌”,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手段偷逃稅款,危害稅收征管秩序、擾亂市場競爭,造成國家重大稅款損失,面臨的無疑是鋃鐺入獄。
婁底市檢察機關在此提醒廣大企業(yè)及企業(yè)經營者:守法經營,依法納稅,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和稅收征管秩序。婁底市檢察機關也將持續(xù)嚴厲打擊涉稅領域經濟犯罪,加強與法院、公安、稅務等部門的協(xié)作配合,為婁底經濟高質量發(fā)展保駕護航。
普法時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guī)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接受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行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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