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騎共享電動車出事故,法院:借微信給其掃碼的“好心人”需擔責
文章來源:紅網 作者:肖依諾 謝菲兒 時間:2024-08-09 17:08:27紅網時刻新聞8月9日訊(記者 肖依諾 實習生 謝菲兒)一輛共享電動車與兩輪電動車在路口相撞,經調查卻是初中生用同學父親名下手機號注冊的微信掃碼,才解鎖了共享電動車,得以騎行上路。在這樣的前提下,各方責任如何劃分?
近日,長沙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判決交通事故雙方、出借微信幫其掃碼的同學、共享電動車經營者都要承擔相應責任。
2022年9月,12歲的小周將一輛共享電動車的解鎖二維碼拍照,發(fā)給同班同學小賀。小賀用其父親名下手機號碼注冊的微信遠程掃碼開鎖后,小周便騎著該共享電動車來接小賀上學。
二人騎行到路口時,遇到了余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因為小周沒有避讓,余某也忽視行車安全,雙方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余某受傷、兩車受損。
后交警部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周負該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余某負次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余某住院治療并進行了傷殘鑒定。為維護自身權益,余某將小周、小賀及其各自監(jiān)護人和共享電動車經營者一并訴至長沙縣法院,要求賠償其醫(y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
長沙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責任主體及過錯應該如此認定:
關于余某,根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雙方均駕駛非機動車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且余某存在過錯,遂認定其應自負次要責任。
關于小周,其未滿十六周歲駕駛非機動車上路,行駛至路口時未讓行且存在違規(guī)載人、未按規(guī)定佩戴頭盔的情況,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應當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關于小賀,其未滿十六周歲,通過父親名下手機號碼注冊的微信號掃碼來解鎖使用電動車,提供給小周使用,系交通事故發(fā)生的間接原因,與損害事實的發(fā)生存在因果關系,應在事故主要責任范圍內承擔次要責任。
而小周及小賀侵權時都是未成年人,其侵權責任應當分別由各自監(jiān)護人承擔。
關于共享電動車經營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該司并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其已盡到查驗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的監(jiān)管審查義務,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一審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針對此案,法院提醒,共享電動車雖然方便快捷,但并不是人人都可以駕駛的。家長應切實教導未成年人自覺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得違規(guī)、違法駕駛共享電動車。共享電動車運營者也應切實履行管理責任,加強對車輛使用人的審查義務,規(guī)避未成年人使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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