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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法院:房屋采光、日照被鄰居房屋影響,能否要求賠償?法院判了

 文章來源:湖南長安網 作者:胡蒙 時間:2024-01-08 21:16:54 

近日,沅陵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相鄰糾紛,判決被告李某慶、李某華賠償原告李某寅因相鄰日照和采光造成的損失6000元及鑒定費20000元,共計人民幣26000元。

原告李某寅與被告李某慶、李某華是同組村民,且雙方系堂叔侄關系。原告李某寅的房屋(27號)于1984年修建,為2層木結構房屋,2022年上半年被告李某慶、李某華在原址修建新房(30號),因被告房屋與原告房屋相鄰且高于原告的房屋,雙方為相鄰房屋的通風、采光、日照發(fā)生糾紛,經當地調解組織調解未果,原告遂向本院起訴。

本案訴訟過程中,原告申請對被告修建的房屋是否影響原告房屋的通風、采光和日照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1、根據兩棟建筑相互間距離以及周邊環(huán)境情況,該27號房屋依得自然通風的條件,臨近30號房屋對氣流進出室內影響較小;房屋對面相對較高30號房屋建成后,風致施擾建筑影響主要粗糙度變化可產生的局部風壓分布不均勻,在實際起風時引影響可導致風感變化。2、根據現場檢測情況,27號房屋大門一側的窗戶C1、C2、C6以及側屋窗戶C3等4扇窗戶視線均受30號房屋墻體的遮擋,光漫射具有不同程度的影響,天然采光亦受到明顯影響,正常白天日照較強時室內光線仍較為昏暗;而南側窗戶C4、C5視線及采光未受30號房屋的影響。3、由日照模擬計算結果,在不考慮周邊其它建筑及地形地物影響的情況下,30號房屋對27號房屋不同窗戶的日照具有不同程度影響。①按原無30號現狀房屋遮擋時,主屋西偏南朝向1層C1窗戶大寒日的標準滿窗日照時間為3小時27分,1層C2窗戶大寒日的標準滿窗日照時間為0小時0分,2層C6窗戶大寒日的標準滿窗日照時間為0小時58分;②有30號房屋遮擋情況下,主屋西偏南朝向1層C1窗戶大寒日的標準滿窗日照時間為0小時0分,1層C2窗戶大寒日的標準日照時間為0小時0分,2層C6窗戶大寒日的標準滿窗日照時間為0小時0分;③無論是否考慮30號房屋的遮擋情況,側屋南側兩扇窗戶(C4、C5)大寒日的標準滿窗日照時間均為8小時。

法院經審理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但對日常生活影響不大,相鄰關系中相鄰各方對對方的輕微侵害應該負有必要的容忍義務。根據鑒定意見,被告修建房屋后確實對原告房屋的日照和采光造成了一定影響,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被告修建的房屋已建設完成,考慮到拆除房屋的經濟成本較高及被告修建房屋對原告房屋采光的影響程度,對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損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自己的房屋受到被告所建房屋的影響并要求被告賠償損失以及承擔鑒定費用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支持。根據被告所建房屋對原告房屋影響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由于陽光遮擋導致的房屋日照時間減少等各項因素,本院酌定由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6000元,并賠償原告因此支付的鑒定費20 000元。綜上,沅陵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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