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80歲老人電子投保車禍身故后遭拒賠,法院判了!
文章來源:新湖南客戶端 作者: 時間:2024-03-26 11:22:53近80歲老人電子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內遭遇車禍身故,家屬向保險公司索賠卻遭保險公司拒絕,近日,岳陽市云溪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2018年3月,被保險人老李(文中出現(xiàn)的當事人均為化名)作為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向某保險公司電子投保了一生終身重大疾病保險。2022年8月,小文駕駛車輛與老李駕駛的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老李受傷,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交警部門依法認定,該事故小文負主要責任,老李負次要責任。原告李一、李二、李三、李四為老李的法定繼承人。事故發(fā)生后,四原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被告某保險公司以老李出險時系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屬于保險合同責任免除事項,拒絕賠付保險金,四原告遂將其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投保人老李向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一生終身重大疾病保險,該保險合同由保險人與投保人老李自愿簽訂,內容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該保險合同投保方式為電子投保,投保單、保險條款等均系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保險條款中責任免除條款約定:被保險人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被保險人老李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發(fā)生事故,確系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
根據(jù)規(guī)定,如被告某保險公司履行了提示義務即可免賠,反之,則應予理賠。涉案保險合同雖系電子投保,但現(xiàn)有證據(jù)表明投保人老李文化程度不高,不會操作智能手機,被告某保險公司的業(yè)務經辦人亦未到庭陳述案涉保險合同簽訂時的具體情形。因此,僅憑老李在電子投保單上的簽字不能證明其在投保時具有閱讀理解全部保險條款的能力或已本人實際閱讀全部的保險條款,更不能以此證明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就案涉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在簽訂時向投保人作出提示。
綜上,本案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產生效力,被告某保險公司關于免責條款有效,其不應承擔保險責任的觀點,依據(jù)不足,法院不予采納。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向四原告支付保險金13萬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老年群體電子保險產品在近年成為大熱的投資方向,與保險人相比,投保人在閱讀條款、理解條款等方面都或多或少會遇到阻礙。保險人作為機構在產品設計、費率精算、問題設置、流程推進等方面更為了解,應當對投保條件、保險條款、理賠條件、免責條款、特別約定制定的內容向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及明確說明,否則將承擔不利的后果。而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認真閱讀“如實告知”“責任免除”等條款,詳細了解免賠情形,避免購買的保險“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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